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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体合同

简介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营合同的指导和管理,保护联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横向经济...

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营合同的指导和管理,保护联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合资经营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前应根据《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签订联营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外地投资企业经本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印制或领购上海市统一发票。

3、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4、(三)公司章程。如属联营公司,还须提交联营各方签署的联营合同或协议书;(四)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五)公司主要领导成员的名单及其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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