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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3条

简介劳动合同法第8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4条、第26-28条、第32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5条、第20条,等。

3、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规定。因此,按照该规定支付的不是补偿金,而赔偿金。

4、《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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